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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不起诉案例大全——以份案例为样本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指控行为人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本文着重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份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选取41份“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汇总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本文着重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份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选取41份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汇总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与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从本文提取到的41份案例分析可知,辩护律师欲要做行为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可以紧扣以下10个观点做法定不起诉的辩护:1)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没有为三个犯罪对象提供服务;3)犯罪数额未核实清楚;3)未达到立案标准;4)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5)没有参与犯罪活动;6)购买银行卡的价款未查清;7)违法所得未达到追诉标准;8)行为人不明知其帮助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9)行为人所取得的报酬其不知道是赃款;10)在主观上明知程度不详,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及无法证实其是否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

倘若行为人参与了犯罪活动,结合实务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15个辩点做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辩护:1)获利较少;2)认罪认罚;3)系在校学生;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5)其实施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未遂;6)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是行为人自己的;7)在工作中属于一般的员工;9)加入的时间较短;10)认罪态度好;11)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12)自首;13)无前科;14)初犯;15)偶犯。

正文:

一、法定不起诉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号

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 百七十七条 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公开版)民检一部刑不诉[]57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认定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员研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台检一部刑不诉[]29号

4、尚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向他人收购违规办理的手机卡后转卖给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南市宾检刑不诉[]61号

5、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年3月7日加入天下会社群,3月底前往即刻发卡组,违法所得共计元。因其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七十七条 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荔检公刑不诉[]5号

6、被不起诉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 百七十七条 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通)(公开版)京石铁检公诉刑不诉[]9号

7、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系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未参与创建“爱微商”微商货源平台网站,其曾在该网站上发布过香烟广告,但无证据证实其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以及是否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越检公诉刑不诉[]号

8、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未参与创建“爱微商”微商货源平台网站,未查证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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