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洛阳籍李某等41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立以来,先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4起、串通投标违法犯罪10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抢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各1起,共计66起违法犯罪行为,对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实施侵害,涉及被害人余人,其中暴力侵害23人,造成2人轻伤,3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社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4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或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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