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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苗店镇南与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左臂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秦某于5月7日到苗店司法所申请调解。

社旗县苗店司法所接到秦某申请后,首先让郭某家属提供住院证明和住院缴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并详细了解交通事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诉求。郭某家属认为郭某年龄较大,因这次事故对身体伤害很大,后期出院生活方面可能存在隐患,希望秦某给予补偿。秦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自己第一医院治疗,自己愿意承担郭某住院期间的全部花费,但是对郭某家属提出的出院后的其他问题,秦某不愿过多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遇到了瓶颈。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意外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法条向双方深入解析类似案例,以案释法。通过工作人员解说法条,多次与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秦某支付元作为郭某的受伤赔偿,其中元秦某已用于垫付郭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剩下的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郭某取得赔偿款后不再因此事要求秦某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

在调解此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准确定性本案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将以往调解的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相结合,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使当事人知法懂理,切实提高了调解效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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