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原负责人王月俊被判三年半
受贿名门华府房产车位被依法追缴
王月俊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1-02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月俊,男,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年1月至年12月在原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工作,年1月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年2月任南阳市国资委监管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改革稳定工作责任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
辩护人刘永军、于浩淼(实习),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月俊犯受贿罪,于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苏向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月俊及其辩护人刘永军、于浩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0月19日,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分别以其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出资的方式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收益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年11月6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南阳重工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推出房地产开发合作,将两公司的土地分别作价出售给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价款作为两公司职工改制安置费。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常某为感谢时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月俊,为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中所提供的前期规划、立项、印章使用及保障改制期间职工安置和稳定等帮助,于年向王月俊赠送名门华府小区房产一套、车位一个,价值共计元。后王月俊以其女儿王佳卉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
年9月11日,王月俊家属向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元,同日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款上缴社旗县监察委员会。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月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身体不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本案中被告人王月俊未对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请托事项、未滥用职权,无社会危害性,赠送房产系被告人王月俊与常某之间的个人感情。被告人王月俊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王月俊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购房款,应对被告人王月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10月19日,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分别以其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出资的方式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收益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年11月6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南阳重工公司、南阳市轻纺公司推出房地产开发合作,将两公司的土地分别作价出售给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价款作为两公司职工改制安置费。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为感谢时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月俊,为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南阳名门华府小区商品房住宅项目中所提供的前期规划、立项、印章使用及保障改制期间职工安置和稳定等帮助,于年,向王月俊赠送名门华府小区房产一套及对应车位一个,价值共计元。后王月俊以其女儿王佳卉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号为15××05,登记产权人为王佳卉)。
年9月11日,王月俊家属向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元,同日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款上缴社旗县监察委员会。
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室(产权证号为15××05,登记产权人为王佳卉)的房产予以查封。
另查明,被告人王月俊因开设赌场罪,于年6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月俊不服,提出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年9月17日作出()豫13刑终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刑期已满,于年11月3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月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月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入党志愿书及工人履历表,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南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南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河南省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河南省南阳市轻纺公司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三方协议,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登记上缴款物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常某、柳某、张某、韦某,姚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月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王月俊未对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请托事项、未滥用职权,无社会危害性,赠送房产系被告人王月俊与常某之间的个人感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俊与常某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认识,被告人王月俊积极帮忙,使名门华府小区项目顺利实施,被告人王月俊作为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改制期间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房产及车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告人王月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积极退还赃款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月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与原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5日起至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月俊受贿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室(产权证号为15××05)的房产及对应的车位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弋 宁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毛玉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冬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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