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张定有魏广宝通讯员焦典范/文图
在农村,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为方便耕种或满足其他需要,村民之间自行互换土地耕种更是屡见不鲜,但如果一方反悔要求换回土地,能否要得回?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付某系赵某女婿,均为社旗某村村民。年,付某与赵某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协议,付某将其承包的3.15亩一级土地交给赵某耕种,赵某将其承包的4.3亩二级土地交给付某耕种,双方未明确约定交换期限。年7月,付某取得上述3.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止。年,因为一些琐事,双方关系大不如前,付某要求换回土地,赵某不同意,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应当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而未签订,双方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合同,各自将原本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对方耕种,各自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并接受对方交付的土地进行耕种,至今已达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与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互换土地的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及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在整个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收回土地。现原告在互换土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且承包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换回土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社旗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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