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2日,家住唐河县的韩某跨越县城将“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锦旗送到了社旗县太和司法所,对太和司法所成功调解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服务态度表示深深感谢。这面锦旗是人民群众对太和司法所调解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更是太和司法所秉承司法为民、调解为民工作理念的集中体现。

年,宋庄村程庄网格员排查上报本村乔某与唐河县韩某承包水坝存在矛盾纠纷。经调查,唐河县源潭镇的韩某于年底承包太和镇宋庄村程庄的一处水坝养鱼,韩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程庄村民乔某的阻拦,称其鱼塘的使用权已经于年就登记在了其岳父的名下,要求韩某停止施工。由于韩某在水坝清淤的过程中受到多次阻拦,韩某自愿放弃承包,随后几年乔某重新治理水坝并开始养鱼,现韩某要求乔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针对此纠纷,成立了太和镇司法所、太和综治中心以及宋庄村网格员多方参与的调解小组,通过实地查看、走访群众,了解到虽然韩某实际清淤已投入了3万余元却未能养鱼,但由于韩某一方是唐河县人,而乔某一方是社旗县人,韩某担心调解小组会偏袒乔某,不愿意配合调解工作。

经调解小组多次讨论分析,人民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请到了司法所内,一方面耐心劝导韩某:唐河、社旗虽为两县,但仍为“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调解工作就是为人民群众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韩某也有了充分的认识,自己虽是“外县人”,人民调解员没有偏见,更没有对“本县人”进行偏袒,消除了内心的疑虑愿意配合调解。另一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知识,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以理服人,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经调解小组耐心地劝导,双方当事人存在的分歧也在人民调解员不遗余力调解下,逐渐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乔某同意拿出两万元作为对韩某的赔偿,韩某也表示同意接受赔偿,双方不再追究。

近些年来,太和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利用各村网格员提前发现矛盾隐患,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创新调解方法,坚持公正调解、依法调解、为民调解,真正做到“情、理、法”有机融合,有效地提高矛盾化解率,确保矛盾发现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矛盾消灭在基层,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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