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出台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脱贫攻坚期间,全省各地依托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贫困地区建设了家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这些工坊是当地开展非遗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主要抓手,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展示展销活动,在带动人民群众就业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拓宽乡村地区就业渠道的重要措施。非遗工坊已经成为各地开展非遗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效载体,在带动当地群众就近、灵活就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二、《通知》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有什么要求?
非遗工坊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开展建设。确定非遗工坊的认定责任落在县域,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参照《贵州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开展遴选认定工作,切实打通非遗工坊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一)非遗工坊的概念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二)非遗工坊认定条件
1.依托当地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2.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等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安全保障等条件;
4.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就业,促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帮扶成效较好;
5.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传承有序,涌现一些后继人才;
6.生产经营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吸纳传统工艺传承人、从业者参与生产;
7.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非遗工坊产品展示展销等;
8.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经认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
(三)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程序
1.申请。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本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认定申请,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非遗工坊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2)非遗工坊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
(3)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其他佐证资料。
2.审核和认定。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核实、遴选认定;
3.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分别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公布并授牌,并及时将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信息报市(州)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非遗工坊管理措施
1.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统计、分析研判全省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并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文化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配合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发展予以指导和扶持。
乡村振兴部门: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加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人群的认定、建卡立卡。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不定期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非遗工坊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非遗工坊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取消非遗工坊资格,并取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并摘牌。
3.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摘牌,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2)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3)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5)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6)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五)非遗工坊建设扶持政策
1.认定为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的补助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从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2.认定为省级特色劳务品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3.非遗工坊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的,按规定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所需资金由所在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优先推选为各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研学基地。
4.注册为企业的非遗工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万元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5.属脱贫人口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首次创办非遗工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场地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日起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在国家和省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优先推荐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培训班学习。
7.鼓励非遗工坊积极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贵州选拔赛,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
8.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9.支持国家、省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组建专家团队帮助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对接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
10.建立贵州非遗工坊产品目录,优先推荐在“非遗购物节”以及各类展会销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国家层面的非遗工坊产品目录,纳入消费帮扶产品范畴予以支持。
三、《通知》在广泛吸纳就业有哪些政策举措?
非遗工坊建设是加强非遗保护传承,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重点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二是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等人群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四、《通知》将通过哪些方式开展培训?
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提出一系列开展传统工艺培训和加大带头人支持力度的工作举措。一是各地根据本地区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助力当地人群掌握一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效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二是鼓励支持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省级研培基地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推荐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三是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四是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非遗传习所等,开展研习培训、示范引导、品牌教育等活动;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通知》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通知》从五个方面强化对非遗工坊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非遗工坊的整体品质、竞争力和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一是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展非遗工坊结对帮扶行动,提高其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和品质。鼓励具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在非遗工坊集中地设立工作站,结合现代生活需求,积极引导非遗工坊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在研修培训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结对帮扶的院校予以倾斜。二是支持非遗工坊推出设计精美、制作精细的具有贵州特色的传统工艺精品和中高端传统工艺消费品。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效提高非遗工坊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四是积极联系引进相关企业,采取订单生产、以销定产、“知名企业+非遗工坊”“线上+线下”等多种营销模式,搭建非遗购物推介平台,举办“非遗购物节”等展销活动,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支持非遗工坊积极参与发展非遗特色的夜间经济。五是鼓励非遗工坊深入挖掘本地区文化内涵,生产特色传统手工艺产品。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支持。推广消费者参与非遗工坊产品设计、体验等新型生产、消费模式,扩大非遗工坊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市场份额,促进融入现代生活。
六、《通知》如何开展非遗工坊宣传推广工作?
《通知》提出,各地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围绕本地区优秀非遗工坊和带头人开展报道,支持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讲述产品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加快推动非遗工坊建设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公共空间和商业空间开展非遗工坊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非遗工坊建设省级非遗体验基地(点)。评选非遗工坊建设优秀案例,并集中宣传推广。
七、为贯彻落实好《通知》,下一步有哪些具体安排?
为推动《意见》落实落地,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非遗工坊吸纳带动就业作用。乡村振兴部门要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关支持。二是强化跟踪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各市(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信息,并通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同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不定期对非遗工坊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进行非遗工坊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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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编辑孙远铭
二审张婷
三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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