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各县、区住建或房管部门物业咨询投诉电话
方城县:
唐河县:
桐柏县:
新野县:
社旗县:
镇平县:
淅川县:
内乡县:
西峡县:
南召县:
卧龙区:
宛城区:
高新区:
官庄工区:
鸭河工区:
一体化示范区:(暂缺)
(二)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会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公布。
(三)市房管中心物业咨询投诉
二、各级、各部门物业管理法规依据
(一)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职责
1、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3、《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第六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二)县级以上(包括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和调整监管(见《条例》第十条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
(四)市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1、“三定”方案赋予市房产管理中心的职责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87号)明确规定了我中心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我中心“负责全市住宅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物业管理科的职责是“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拟定全市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物业管理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开展评先创优达标活动;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室内装饰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等职责国家已经取消,故在此未予列举)。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
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分工表》
三、当前全市属地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处理模式
(一)市中心城区“四区”现有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处理模式
卧龙区:由卧龙区住房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有房管科)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
宛城区:由宛城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下设有宛城区房产管理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东关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设立有物业管理科,仲景街道办事处所属5个社区设立有物业管理办公室。
高新区:由高新房管分中心(内设有物业管理科)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
一体化示范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
(以上“四区”其余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投诉调处、处理职责由履行城建(管)职能的单位承担)。
(二)各县及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现有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处理模式
方城、唐河、桐柏、新野、社旗、镇平、淅川、内乡、西峡、南召等10个县及官庄、鸭河等2个工区均设立有房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房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均内设有物业管理科(股、室),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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