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农村金融圈9月14日以“社旗县农商行职工侵占他人贷款,监管不力理应问责”发布报道,就南阳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是否应加大问责力度呢?百度输入“社旗县农商行职工侵占他人贷款,监管不力理应问责”后出现35岁得知自己12岁“被贷款”,记者致电农信联社却被告知是路人;农民被社旗县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套路贷款合同漏洞百出;等报道。

社旗县农商行职工侵占他人贷款,监管不力理应问责

近日,南阳市社旗县居民杨桂香反映:社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红旗路分社法人谷延璞(已退休),在杨桂香申请五万元小额贷款时,用该行空白合同让杨桂香签名。后知会杨桂香不符合贷款条件,没通过申贷审查程序。

多年后反映人杨桂香接社旗县法院传票及通知开庭,社旗县农商行举证杨桂香签名的合同和银行转账明细,杨桂香才知该笔贷款因弄虚作假、虚构经营早已成功受理放款,并且不是当初申请5万,而是45万元。经多方查证才知这笔贷款早在当年放款当日就被时任信联社主任谷延璞一笔45万元转至个人控制账户。

社旗县法院庭审质证中也发现,年8月18日,在客户确认签名处,是他人伪造冒签杨桂香的名字。

反映人杨桂香说,贷款申请书上,以杨桂香养殖为由,申请贷款45万元,杨桂香是名家庭主妇,从来没开过养殖场。谷延璞为达到非法占有不择手段,处心积虑留存个人签名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借款理由,骗取贷款非法侵占。

据《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银行发放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追踪调查和检查,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如果在这几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调查审查,假冒借款就不可能成功。

综上所述,社旗县农商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核实客户借款的真实性,导致监管真空,内控管理松懈,致使工作人员有空可钻,有机可乘。此举充分暴露社旗县农商行监管制度存在严重漏洞。

35岁得知自己12岁“被贷款”,记者致电农信联社却被告知是路人

二,来源腾讯新闻

映象网讯(映象网记者)近日,记者从“南阳市长网上留言板”获悉,南阳市民贾先生在其12岁时,被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元,而自己却毫不知情。如今,自己需要办理购房贷款,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得知自己有这样一笔存在了23年的呆账,这让贾先生倍感错愕。自己12岁的时候是以怎样的资质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拥有了这样一笔贷款?这笔贷款最终又发放到了谁的手中?

在“南阳市长网上留言板”一则标题为“社旗县农商银行冒名侵占国家公款”的投诉信息中,贾先生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做了如下描述:“本人年出生,近期因要办理购房贷款,被告知在年在社旗县农村信用社有一笔呆账未处理,试问,12岁的未成年人怎么能办理农业贷款?这笔贷款钱去哪里了?”

据记者了解,我国对于个人贷款的申请有着严格的年龄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才可以申请个人贷款。根据贾先生的描述,自己在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发放日期为年9月10日,而那一年,贾先生只有12岁,明显不符合国家对于个人贷款申请的年龄要求。那么,这笔贷款究竟是如何通过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审批?又是谁冒用了贾先生的身份?这笔贷款最终发放到了谁的手中?是银行对于贷款审批流程的监管缺失还是银行利用自身权力伪造贷款?

带着种种疑问,6月10日,映象网记者致电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多次尝试拨打该行对外公示的办公座机号码后,一位不明身份的男士接听了电话,在了解了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该男子表示自己不是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只是路过取东西的路人,随即便挂断电话。

记者通过“天眼查”获悉,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年2月5日,注册资本万,法定代表人为乔前锋,最大股东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一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上班时间,办公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且唯一一次接听,竟然是“路过取东西”的非办公人员,这样的办公机制令人质疑。关于南阳市民贾先生反映的“被贷款”问题是否属实,映象网记者也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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