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内有关学校、市招考办: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合理、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努力实现普职比大体相当,促进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二、年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总体安排

年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按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安排,普通高中计划招生人,中等职业学校计划招生人,分配计划详见下表。各县(市)区在制定招生计划时要同步考虑控制普通高中校均规模和班级班额,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普通高中规模不得超过人,班额不超过50人。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进一步压减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继续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倾斜。

2.各县(市)区要将本通知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分解到属地各高中,并将各县(市)区分校招生计划于年6月2日前报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3.年择优生比例与年相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市内公办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计划详见下表。

4.市内公办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计划单列,详见下表。

5.继续落实教育优待相关政策,享受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的学生全部纳入招生计划,实行全市计划总量管理,不列分学校计划,不占用指标到校计划。符合多项优待政策的按最优一项办理(详见《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

一是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按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地市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是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三是省内其他市和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不含由省统一下达的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组织招生的,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办公室已将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任务进行督查。市教育局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下一年度缩减招生计划、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办学条件到期整改仍未达标或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在依法督促、查处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学校因违规招生造成的后果自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690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